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兼职适用对象
学生的主业是学习,学校不鼓励学生从事校外兼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专业学习特点需要申请校外兼职的学生,要求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凡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律不准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第二条 校外兼职主要范围
(一)艺术培训类,如声乐、器乐、舞蹈、美术、书法等。
(二)课程培训类,如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等。
(三)兴趣提高类,如编程、各种球类(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跆拳道、武术、散打等。
(四)其他类,如设计员、营销员、餐饮服务员、商超服务员、传单发送员、快递员等。
第三条 禁止兼职范围
兼职职业必须合法,不得从事有损于大学生形象和声誉的工作,严禁从事以下兼职活动:
(一)严禁到娱乐场所(酒吧、KTV、网吧、游戏厅和赌场等)、洗浴休闲中心等场所兼职。
(二)严禁从事传销、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禁从事异性陪侍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四条 校外兼职审批程序
学生校外兼职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校外兼职申请,填写校外兼职申请表。
(二)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安全承诺书,家长或监护人可通过书面委托书、短信、微信等形式进行允诺。
(三)用人单位签订承诺书。
(四)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逐一进行审批。
(五)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 校外兼职管理
(一)学校教职员工组织、介绍学生参加校外兼职或商业演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承诺确保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和安全,得到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要向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报备。
(二)校外兼职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或学校组织的必须参加的活动时间外出兼职。
(三)校外兼职学生要注意交通安全和自身安全,原则上不准晚归和外宿(包括周末),特殊情况需要晚归或外宿的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可能带来的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责任。
(四)学生校外兼职的岗位及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并保证兼职时保持电话畅通。兼职学生应每两周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一次校外兼职的情况。兼职学生停止兼职必须报告班主任、辅导员进行备案。
(五)校外兼职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习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禁逃课(请假或旷课等)兼职;因学校活动需要,兼职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
(六)因校外兼职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权益纠纷、及因兼职导致留级、退学等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班主任、辅导员职责
(一)班主任职责
1.对在校外兼职的学生,应主动掌握其基本情况,要认真甄别学生在校外兼职的性质、内容等。做好校外兼职学生信息统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及时更新学生兼职信息,每两周向学院学工办报告一次学生兼职的基本情况,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2.定期与校外兼职学生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学生思想动态,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辅导员职责
1.定期收集、整理、更新学生校外兼职的基本信息,保证兼职学生信息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并及时将学生校外兼职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对兼职学生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报告兼职情况。对于学生在兼职期间出现的困惑、困难,要及时发现,及时给予帮助,及时上报。如发现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并报告。
第七条 违反校外兼职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教职工未进行报告和审批,私自组织、介绍学生参加校外兼职或商业演出者,按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论处;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者,要求消除影响,严肃追责问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学生外出兼职必须事先报告,隐瞒不报者一律以违纪论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拒不改正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外兼职未经审批导致晚归、外宿者(包括周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校外兼职占用正常教学时间和必须参加的课外活动时间,按旷课论处。
(五)因校外兼职而触犯法律、法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于从事有损于大学生形象和声誉的校外兼职学校根据《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从事“三陪”服务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4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