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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2007]4号)中有关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学生短期或长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寝室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它住房)住宿。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内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 生源户口在零陵区朝阳办事处的学生(含在学生寝室住宿的教工子弟),一般情况只允许周末回家住宿,但每一次都要提前在年级辅导员处办理正规的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临时外出有事时,一般不允许其在校外住宿,确需外宿的,须事先向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核实由学生所提供亲友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或外出地点、事由、联系方式等,获批准后方能外宿,返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第五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外住宿:

1.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集体住宿的;

2.经诊断患有严重心脑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等高危性病症,需亲属陪护的;

3. 生源户口在零陵区朝阳办事处的学生或本校教职工子弟,且具备居住条件者。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的校外住宿书面申请书;

2.学生本人填写的《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3.学生家长(父亲或母亲)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5.学生家长本人签字的《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家长承诺书》;

6.因身体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病历卡原件、复印件和就诊收费收据等);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1.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后,须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向学生和家长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租借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做好书面记录。

3.各学院在向学生及家长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后,学生及家长仍坚持要到校外住宿,则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本办法第六条中所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全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经学生班主任、年级辅导员、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审核批准,并通知家长来校当面签具《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家长承诺书》,批准后相关材料公寓办备案。

4.上述手续和材料不齐备或学生申请情况不真实,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3.按时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相关安排;

4.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学院报告自己校外住宿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学生更改租住地点,应当在三日内将新的租住住房协议、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和学工部公寓办备案;

5.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等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自觉接受学校学工部、保卫处等部门对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6.向学校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本办法,或不履行自身承诺,或未按本办法办理手续便擅自到校外住宿的一律视为违纪,将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三日内搬回学校住宿,以后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寝室床位,原寝室床位不再保留,且不能私自回校住宿。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登记走访、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并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校外住宿申请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每学期的3月、9月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特殊情况由各学院向学工部说明。

第十三条 学校每次批准外宿时间不超一学期,校外住宿学生在被批准外宿时间期满如需继续校外宿舍需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延期不办理的学生将视作私自租房居住。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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