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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参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并结合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自身特点,制定《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素质能力三个方面的测评。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学习实习成绩,以及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情况;素质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听、说、读、写、练”中的表现及成绩,包括发表作品、出版著作、各类考证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

第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对上一学期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最后一学期的测评时间安排在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时总成绩是四年综合测评成绩积分的结果。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中的奖励分、扣减分条件仅对测评学期有效(以所测评的学期时间为限,以相关材料标注时间为准),且每项条件只能加(减)分一次,并以获奖证书、处分决定、活动记录等书面材料为凭证(加分材料须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选拔优秀人才、优秀学生评比表彰、奖学金评定、学期(年)综合评定、推荐入党和毕业生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方式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党总支领导,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2-4人,各班按班级人数民主选举产生)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八条 为了搞好综合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分工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并装(录)入学生平时表现档案。

第九条  每次综合测评开始时,在各班级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评价别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十条  测评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就本人上一学期的表现进行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同时,依据实施细则在《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载表》中的“个人自评”一栏填写自评分。

2.班级评分:由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记载,依据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分数填写在《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记载表》中的“班级评分”一栏。班级汇总测评结果并填写《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报送各年级辅导员。

3.学院审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在《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载表》填写学院“审核得分”,并加盖院党总支公章后予以存档,同时将审核后的成绩向各班公示。

4.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需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由年级辅导员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院党总支审批。学工办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

第三章 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成绩×20%+专业学习成绩×65%+素质能力成绩×15%(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上限为100分)。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测评:

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20%

1.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态度,对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以及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以及党团活动的表现,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表现,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是否履行作为一名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文素养,关爱社会、集体和他人的程度和表现,是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4)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文素养的具体表现,是否具有坚强的意志、阳光的心态、协作的精神和生存的能力。

5)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引导全院或班级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服务学校、学院、班级和同学的工作表现及业绩情况。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受省级以上(含省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20分;受校(市)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10分;受院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5分。非第(1)项原因,在思想品德方面,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校、学院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或党委、政府官方媒体宣传报道者,每次分别加10分、5分、2分。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3分;参加献血但因检血未通过而未能献血者,每次加2分。拾金不昧者一次加3分(须有相关部门开具的正式证明材料,与通报表扬不重复计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立项学校和省级大学生德育实践项目,分别加5分、10分。经学校选拔参加省级、国家级德育方面的竞赛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未经学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奖者,可参照此条酌情加分。申报成为学校免监考班级并在当学期无人违反考纪的班级,班级成员每人加1分。

3)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①校团委副书记,学生会、青志团、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院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青志团、社团联正副主席加15分。②校团委、学生会、青志团、社团联各部正副部长或中心正副主任、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院分团委、学生会、青志团、社团联正副部长或中心正副主任、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0分。③校院各学生组织干事、校报校电视台广播站新媒体中心工作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部门学生助理、班委团支部成员,学院新闻中心、锦绣人文编辑部成员加8分。④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有突出表现者经学院审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加1-3分。此项由学工办根据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参照上述标准计分并公示后执行,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者,学院根据考核情况可酌情扣减。

4)获得优秀党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学干部、舜德学子、优秀青年志愿者、大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含省级)加20分,校级加10分,学院级加5分,标兵类可再加5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院级各类先进个人等类似称号者,分别加10分、5分、2分;同类称号重复获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此项仅针对由院、校经审定推优至上级经批准而颁发的奖项,个人在各组织各部门任职表现优秀者获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如优秀通讯员等称号者在素质能力部分加分)。

5)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院级先进集体,班级每人分别加5分、3分、2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所在班级、团支部参加学校组织的“主题教育”、“团日活动”、“暑期三下乡”、“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德育实践”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5分、3分、2分,其他成员减半相应加分;开展的活动经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评奖并获奖的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所在寝室获校级文明寝室,其成员每人分别加1分(学生处学年公开表彰奖项按此加分,其余在由各组织开办的寝室评比活动中获奖者,按能力项相关标准加分)。同一类评比同一学期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

【扣减分】

1)凡时事政策学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其他规定必须参加的学习、劳动、竞赛、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减2分。

2)凡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受通报批评者一次减5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减20分。

3)所在寝室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3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学生处定期公布的学生公寓违规违纪情况,视作校级通报批评处理。)

4)在品德表现方面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尚未达到通报批评或处分底线者,视情节轻重每项每次减2分。

5)有违反学术道德、伪造相关专业学习或社会实践证明及帮助造假等失信行为的,每人每次扣5分,并取消学期奖助学金及评奖评优资格。

6)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者,每次扣5分。

7)学生干部未能尽职尽责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可视情节轻重减5-10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综合测评从重予以扣减。

第十三条 专业学习测评:

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65%

1.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为学业平均成绩,学业平均成绩=各科总成绩/考试科目数。“各科”是指包括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在内的当学期所有修学课程。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制,转化为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计算,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秀为95分。

测评内容:

1)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积极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学习精神。

2)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普通话等)情况;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表现及成果。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学业平均成绩连续两学期在班级前10%者加5分;

2)比上学期提升10个名次者加5分。

【扣减分】

1)有一门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等所有修学课程)不及格者减2分,二门不及格者减4分,以此类推。

2)未经请假,擅自旷课每次(节)减1分,迟到或早退每满两次减1分(以所评学期任课老师提供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素质能力测评:

测评成绩=(专业实践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5%

1.专业实践活动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听”。每学期课堂教学听课及做听课笔记情况,听课笔记列入课程平时成绩;每学期参加校、院组织的学术讲座情况,每位学生须参加3次学术讲座并认真做好笔记。

2)“说”。参加校、院和班级团日活动情况,每学期主题发言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发言不得少于3分钟;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朗诵、演讲、辩论等活动情况。

3)“读”。参加校、院和班级组织的读书活动,每学期经典阅读及读书笔记、读书感(评论)撰写情况。每学期要求至少完成5部作品(每部作品20万字左右)的阅读量,寒暑假至少完成2部作品的阅读。

4)“写”。参加校、院和班级写作(创作)比赛获奖及发表作品情况。每学期必须完成5篇原创性作品(小说、诗歌、散文、戏剧、新闻、应用文案等题材)的写作任务。

5)“练”。参加“三笔一话”等基本功训练情况;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活动、创业创新、社会实践等具体表现和工作业绩;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行为。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有CN或ISSN登记号)创作发表原创性作品者,按刊物级别(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5分、10分、20分(刊物级别由院科研秘书认定,经秘书开具证明后方可加分);作品单独成册公开出版发行的(须有版权页),每册加20分;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报刊上(有CN或ISSN登记号)发表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原创性作品者,按刊物级别(校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5分、10分、20分;在校内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刊物和新闻媒体(如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等)上发表(或被采用)文艺作品、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原创性作品者,每篇加1分,其他类似专业实践表现(如剧本创作、影视制作等)可加5分。作品为多人合作的(取前5名),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按相应级别分别奖励5、4、3、2、1分。

   2)经学院或学校推荐选拔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活动,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或未经院、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照同等级别的专业实践活动加分,自行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非专业性的竞赛按院级素质拓展活动的50%加分)。非一、二、三等奖由主办单位开具证明,说明获奖等级,可参照加分。经推荐或选拔参加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未获名次或参加一般性演出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除一、二、三等奖以外优秀奖也按此加分。

3)立项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分别加10分、5分。参照获奖成果为多人合作,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原则分配相应级别奖励分,其他参与人员前三名按50%、30%、20%加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10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4)考证、考级、辅修加分:在所评学期内,考取教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秘书等级资格证书、对外汉语教学资格证书、英语口译资格证书等与本专业学习相关证书者,每获得一个证书加5分;参加托福、雅思、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获得通过者加10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及以上者加2分;达到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水平者加2分,达到六级水平者加5分;普通话等级证书考核达到一级乙等者加2分,达到一级甲等者加5分;辅修一门专业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一次性加5分。(本项所有加分证书必须与学术、专业相关,驾驶证等证书不予加分;所有加分必须有证书证明,教务处加分证明无效,本学期因各种原因暂未拿到证书者可延至下学期实施加分。)

5)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者,每人每次加5分。所撰写的社会实践报告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报告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分别加15分、10分、6分、4分;所在社会实践小分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小分队的,小分队主要负责人分别加15分、10分、6分、4分,其他成员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创业大赛以及各种征文大赛等)获奖者可参照此条标准酌情加分。其他未经学院、学校组织而课余自行参加各类社会实践获奖者,可参照此条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6)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8分,二、三、四名加6分,五、六、七、八名加4分;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在原来加分的基础上另加10分、15分、20分;院级体育竞赛获名次及破记录者按校级的50%加分。参加体育竞赛未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0.5分、2分、4分、6分。团体项目(校级10人以上,院级6人以上)经学院、学校选拔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获奖、未获奖(包括所有正式队员)加分均参照以上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扣减分】

1)未完成规定的学术讲座听课任务的,每缺一次扣减2分。未完成基本的经典阅读量和读书笔记,每部作品扣减2分;未完成规定的原创性写作任务的,每篇扣减2分。读书笔记、文学作品存在抄袭的,扣减5分。

2)在各种校、院级实践活动或竞赛中,替代他人参加的,一经发现,替代者与被替代者均需扣分,院级活动减2分,校级活动减5分,以此类推。

3)凡校院组织要求必须参加的社会实践或素质拓展活动等,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的,每缺席一次减2分。

4)凡学校或学院组织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讲座、社会实践、素质拓展等活动,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的,每次减2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各班的专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必须经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审核签名,再交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张榜公示。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学工部(处)审核备案,各条款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主管部门有调整内容的,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我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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